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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否认“一股两卖”

2017-02-13 17:07:00来源:中国证券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月12日晚间,曙光股份发布公告回复此前上交所对于公司控制权涉嫌“一股两卖”事项的问询函,在回复公告中,公司大股东曙光集团表示,在诉讼中七里港提供的协议系伪造或变造。同时,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诉讼案目前对曙光集团与华泰汽车之间有关转让曙光股份控制权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从目前披露的细节来看,由于七里港与控股股东曙光集团的诉讼案仍在进行,为公司股权转让带来了不确定性。

  大股东否认协议有效

  2月8日,曙光股份发布公告,由于公司大股东曙光集团涉嫌“一股两卖”,遭到七里港起诉。上交所随即向曙光股份下发问询函。

  曙光股份在回复函中表示,曙光集团曾与七里港就部分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过商谈,但七里港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曙光集团与七里港商议股权转让并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事项不属实。2016年12月25日,曙光集团与七里港商议曙光股份股票转让事宜,并就商谈中达成的部分股份转让方案草签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但因重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曙光集团未在该份协议中盖章,协议未生效。

  曙光集团同时表示,七里港所提及的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不是双方2016年12月25日草签的那一份,而是七里港伪造或变造的。曙光集团从未在双方的草签协议上盖章,且七里港强行将2000万元汇入曙光集团账户,已被曙光集团“拒收退回”。

  而在上交所关注的曙光股份与七里港股权转让事宜涉及信息披露问题的回复上,曙光股份则表示,经曙光集团说明,曙光集团与七里港就可能的股权合作事宜谈判过程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股票持续停牌期间,且曙光集团并未与七里港完成协议的签署,上市公司对该事项也不知情。曙光集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形。

  诉讼或影响股权转让

  此前公告显示,在七里港与曙光集团的诉讼中,七里港要求法院判令曙光集团双倍返还七里港定金4000万元、判令曙光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曙光股份法律顾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认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是曙光集团而非上市公司,无论本案结果如何,都不会对曙光股份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曙光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案目前对辽宁曙光集团与华泰汽车集团之间有关转让曙光股份控制权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曙光股份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根据向曙光集团的询问,曙光集团已及时告知华泰汽车(曙光股份股权拟受让方)上述诉讼事项,双方同意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宜。但公司同时表示,如果曙光集团与七里港之间发生的诉讼判决结果对曙光集团不利,则可能会对曙光集团与华泰汽车的股权转让合作事宜产生不利影响。(张玉洁)

编辑: 叶远
关键词: 曙光股份;曙光集团;一股两卖;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