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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迎首次修订 拟增不正当竞争条款

2017-02-23 10:03:00来源:大河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据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12月1号开始施行,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

  关键词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

  【案例】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3Q大战”,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

  【草案】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关键词2

  傍名牌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商品并罚款

  【现状】有一种方便面叫“康帅傅”;有一种饮料叫“营养抉线”;有一种饼干叫“粤利粤”……现实生活中,这些类似的“傍名牌”行为,让消费者深恶痛绝。

  【草案】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傍名牌”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由监督检查部门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处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处25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3

  商业贿赂交易中支付佣金,应当如实入账

  【现状】商业领域的“进店费”等行业潜规则,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一直是商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草案】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这里的“第三方”包括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修订草案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了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并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

  关键词4

  抽奖式有奖销售违规进行有奖销售,最高或被罚300万

  【案例】某超市为了吸引顾客推出有奖销售,只要顾客消费满20元,即可领取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但该超市却将中奖的抽奖券安排给自己员工,内定员工中奖。

  【草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有下列行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例、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二万元。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草案处罚力度更大,草案规定,违规进行有奖销售,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以下罚款。

  背景

  为何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等。记者 侯梦菲

编辑: 叶远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有奖销售;傍名牌;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