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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布5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2018-04-28 16:57: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4月28日消息 4月27日下午,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展大型失信联合惩戒暨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活动,在主会场郑东新区宝龙城市广场、分会场高新区中心广场、经开区同乐广场同时进行。活动宣布郑州高新区法院失信联合惩戒暨集中曝光“老赖”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并公布了5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和90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案例一 拒不履行被罚款,强制执行彰正义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2016年陈某等十余人在河南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各自购买了奥迪车,在缴纳全部车款后,某公司迟迟拒不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陈某等十余人在购买交强险后却一直不能上牌。多次追要后才得知,车辆合格证竟然早就被某公司质押给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

  某公司和某支行拒不交付车辆合格证,汽车无法上牌。众车主花费数十万元购买的汽车却一直不能使用,心中充满愤慨。无奈之下,陈某等十余位车主将某公司、第三人某支行及相关公司诉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某支行返还原告陈某等十余人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及下余车钥匙,被告某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某支行及被告某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6月,陈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告某公司及某支行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告及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且未作出任何说明。

  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法院依法对负有交付合格证、钥匙义务的第三人某支行做出罚款三十万元的决定,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第三人某支行接到法院罚款决定书后,立即将车辆合格证及钥匙交至法院,由申请人领取。案件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罚款措施对案件的解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执行人起到了威慑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的存在,案件的有效解决是很难实现的。

  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关口,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一性两化”建设是其根本途径。其中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根本属性,也是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运用好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将案件标的执行到位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执行人员,我们要将强制措施化作我们手中的利剑,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案例二 封丘县农户假种子系列案件情况

  ——司法救助彰显法律温暖,债权置换挽回农民损失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2011年,被告某种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的散装“先玉335号”玉米种子冒充“招玉6号”玉米种子间接销售给封丘县等地的农户,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本案涉及的86名农民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某因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公司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执行财产,86名农民的损失一时无法挽回,此案一时陷入僵局。

  今年3月份以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置换”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实践,通过“债权置换”方式为一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挽回了部分损失,这让承办法官看到了这起涉伪劣种子案件的希望。经过承办法官与申请人沟通和解释,征得申请人同意之后,我院决定借助“债务通”这个平台,帮助86位申请人通过“债权置换”的模式挽回损失。由于参与债权置换要向第三方服务平台缴纳一定债权比例的服务费,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本身属于弱势群体且因购买到伪劣种子已损失惨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领导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对本案进行司法救助进而进行债权置换,尽可能的将农民朋友的损失降至最小,从而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在“债权置换’办理现场,前来办理手续的农户们眉开眼笑,对办理此案的法官多次表示感谢。目前,54位申请人已成功置换不良债权,置换金额达170多万。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郑州高新区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不断加大对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在本案中,创造性的通过司法救助手段启动债权置换程序。通过债权置换,不仅帮助农民朋友解决了不良债权,挽回损失,更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三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关于李某申请执行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孙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拒绝他的贷款请求,根据相关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贷款、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会采取相应的控制与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孙某积极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失信惩戒措施的多样化,丰富了法院的执行手段,有助于顺利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有利于破解执行难。同时,通过依法惩戒“老赖”,能够鼓励诚信,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例四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利用其父身份证开设银行卡进行生产经营行为,规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2008年5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孙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孙某借款178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孙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0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也不向我院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故我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故意使用其父李某某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进行生产经营行为,且该银行卡账户自2010年10月13日开户至2011年底,有大量资金往来,现金存入及购买理财产品。其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偿还借款。但其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还通过利用其父身份证开设银行卡账户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规避执行,且该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现金存入及购买理财产品,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李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隐匿行踪规避执行,被拘留后其家属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申请人撤回了刑事自诉。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2004年9月21日李某军驾驶河南农业大学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铃轻型货车行驶至107国道民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祥等五人撞伤,后李某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祥配偶王某(其子李某峰当时尚未成年)起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军赔偿李某祥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8972.67元。2005年10月25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军赔偿李某祥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8972.67元。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扣划4140元银行存款后,李某军规避、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到其老家尉氏县寻找均不见其踪影。后在执行中查明,李某军于2015年3月10日购买大众朗逸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程序,李某军到案后,供述其先后在南阳某集团、郑州某彩票店上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从未使用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存款。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军家属代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鉴于李某军态度良好,认罪悔罪,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后申请人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购买小汽车消费品生活,显而易见,具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以惩戒。后鉴于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申请人撤回了自诉。

编辑: 彭华

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布5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4月27日下午,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展大型失信联合惩戒暨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活动,在主会场郑东新区宝龙城市广场、分会场高新区中心广场、经开区同乐广场同时进行。活动宣布郑州高新区法院失信联合惩戒暨集中曝光“老赖”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并公布了5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和90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