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22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孙宛宛)2020年10月22日上午,随着一声铿锵有力的法槌敲击声,海南一中院在万泉河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拉开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帷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蔡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采用“3+4”即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方式进行。

  2020年4月6日至4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分别驾驶渔船从清澜港出港,在文昌、琼海及三亚附近海域使用渔具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达45次,捕获渔获物共计25103公斤,捕捞区域均在海南省管辖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经鉴定,涉案渔具为禁用渔具。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在捕捞时被琼海海警局海警当场抓获。经委托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科学院对二被告人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修复补偿方案,以恢复相关海域生态资源损失,根据查获的非法渔获物总重量,按照“捕多少,还多少”即1:1的尾数进行生物资源修复,增殖鱼苗尾数为445347尾,根据市场价格测算,种苗补偿费用267208元,鱼苗运输技术支持费用为26721元,共计2939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起诉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采取赔偿措施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

  整个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环环相扣,有序推进。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二被告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增殖放流,恢复生态。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后,承办法官对二被告人以及旁听村民进行了法制教育,不仅让他们懂得“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的道理而且也彰显了法律的惩罚、教育和引领作用,更让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以自己的事例教育村民。

  据悉,除了本案之外,海南一中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犯罪惩治、权益保护、违法审查、生态保护司法功能有机统一。积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通过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及以劳代偿等生态修复损害赔偿方式,拓展多元化担责机制,保障生态修复。同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行政联动协调保护,强化与公安、检察、林业等环保部门的联络沟通,推动环境资源司法行政协同保护以及多元化治理结构。2018年至今,海南一中院共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03件,判处罚金1445900元,被告人主动补种树木56638株,采取增殖放流形式放流鱼苗、虾苗、甲壳类共计702770尾,修复受损土地28.98亩,有效的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稳定性,助力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