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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和公职 公务员需“二选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2016-08-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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