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监护人缺位 民政部门应担任监护人
2016-12-21 09:24: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民法总则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三审。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此次三审稿对此做了修改,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
草案增加监护人资格恢复的限制条件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恢复作了规定,修改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编辑:安红丽
关键词: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三审;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缺位;村民委员会;二审;监护责任
关于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问题,草案二审稿提出,“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据此,三审稿提出:“无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16-12-21 08:14:00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对此,草案规定,无具体监护资格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承担,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
2016-12-20 11:21:00
” 此外,继草案二审稿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崔建远表示,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后,就可以赋予其一些相关职能,这有助于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2016-12-19 23:17:00
参与讨论
我想说
央广网官方微信
手机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