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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见义勇为造成损害或可不担责

2016-12-20 11:21:00 来源:大河报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相较于二审稿,三审稿法律条文由202条增加至210条,对涉及监护、法人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修改1

  故意虐待未成年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案例:今年6岁的小明,父亲酗酒,喝酒后经常打骂小明。有一次小明甚至被打骨折住院治疗,法院依法撤销了小明父亲的监护人资格。目前,小明的父亲又想恢复对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是否应该恢复?

  草案:据了解,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恢复做了规定。针对“小明们”的遭遇,有的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对未成年人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不能恢复他们的监护人资格。

  对此,民法总则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修改2

  强化民政部门对“没有监护人的人”的监护职责

  案例:西北某市70岁的张先生患有精神疾病,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的亲朋好友可以做他的监护人。哪些部门应该担起老人“监护人”的重担?

  草案:对此,草案规定,无具体监护资格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承担,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

  修改3

  因公共利益征用不动产,应给予合理补偿

  案例: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关注,郑州地铁2号线的南延线龙湖镇小乔站可能被甩站。原因是小乔站附近的一家超市拆迁遇阻,影响地铁站出口建设。这种情况,政府到底该如何进行补偿?

  草案:随着城镇化脚步的加快,现实中面临着诸多类似的“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不

  动产的情况”。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三审稿更加注重充实民事权利。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

  三审稿增加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修改4

  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或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女生小冯下班途中遭遇抢劫,大学生小涂在进行见义勇为时,无意造成实施抢劫的男子和小冯不同程度受伤,遭到警方拘留。后来检方不予批捕,警方亦撤销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

  如何从法律上不让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保障英雄的合法权益?此次,民法总则三审稿新增保护好人的“见义勇为条款”,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

  草案: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本着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保护和鼓励。据此,民法总则草案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修改5

  我国拟新增“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等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涉及法人部分改动较大。其中草案新增了一类特别法人,哪些法人属于特别法人?

  据悉,草案二审稿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盈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基层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人与一般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所不同,难以纳入这两类法人,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

  经研究,根据我国实践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法人可以纳入特别法人类别: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均属于特殊法人。

  此外,三审稿还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纳入到“非法人组织”。记者 侯梦菲

编辑:李东

关键词:监护人;民法总则;担责;三审;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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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继草案二审稿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崔建远表示,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后,就可以赋予其一些相关职能,这有助于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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