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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质疑李亚鹏公益追踪:媒体称有权不完全公开

2015-01-16 08:5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再过十多天,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将要对公民周筱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在一份刚刚生效的判决书中,朝阳区人民法院责令该局“重新进行答复”。

  “我们不上诉。”朝阳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将在1月底履行判决结果。

  这一切源于2013年12月开始,以网络爆料人身份为人所知的周筱赟,持续质疑明星李亚鹏及其发起设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嫣然基金”),以及李亚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嫣然医院”)的善款等问题。经过几个回合的“回应——再质疑——再回应——再质疑”近乎拉锯战之后,周筱赟将质疑的矛头转向了主管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政府机关。

  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两次向嫣然医院的注册登记机关——朝阳区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嫣然医院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接受捐赠等财务信息的要求,但朝阳区民政局认为“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并且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属于社会信息,朝阳区民政局不是公开主体,所以不同意公开。

  2014年2月25日,朝阳区民政局对周筱赟作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表示周申请公开的嫣然医院相关信息,2月24日已经函告嫣然医院,要求他们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随后,嫣然医院在网上公开了部分信息。

  但是,周筱赟对朝阳区民政局的答复并不满意,2014年5月23日,将该局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朝阳区民政局对周筱赟作出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的朝阳区民政局如何重新答复目前尚不可知,但是,这起由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引发的民告官案件提出了这些问题:身为普通公众的周筱赟对朝阳区民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按照现行制度,他要求公开的嫣然医院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社会组织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案件如果败诉,朝阳区民政局应该如何重新答复周筱赟?

  嫣然医院财务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还是社会信息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在2014年9月9日的庭审中,周筱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代理人认为,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应该属于社会信息,朝阳区民政局没有公开义务。朝阳区民政局两次受理了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复函答复,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嫣然医院发出敦促主动公开信息的函件,已经尽到了敦促义务,而且嫣然医院已经依据朝阳区民政局敦促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在网上公开了周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

  而周筱赟的代理律师不认同这一说法,认为“嫣然天使医院在网站上公布的这些信息,不是按照法定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所谓年度工作报告就是一个宣传单,审计报告只有一个审计结论合格,没有看到审计报告的原件”。

  周筱赟在法庭上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嫣然医院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朝阳区民政局是嫣然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嫣然医院理应向朝阳民政提供相应注册登记信息,朝阳民政对于机构相关信息也是掌握的,这些信息均是由朝阳民政在履行政府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理应属于政府信息。”周筱赟在法庭上称。

  周筱赟称,自己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嫣然医院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2012年年检状态显示为“合格”。

  “根据民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受理年检的要求,朝阳区民政局必须要收到申请机构相关财务信息才能作出是否年检‘合格’的结论,而这些信息朝阳区民政局应该是掌握的。”

  周筱赟认为,照此结论,嫣然医院年检时向朝阳区民政局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这属于朝阳区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理应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周申请获取的这些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是否属于朝阳区民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嫣然医院的登记注册机关,在履行对嫣然医院的登记注册和进行管理的职责时,获取了这些信息,那这些信息就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而不是社会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确定是否涉密而不能向周公开。如果没有获取,也就是说根本不掌握这些信息的话,那就可以答复周,他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行政机关既然表示已经征询了权利人的意见,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确实掌握周所申请的信息,恐怕就无法再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

  吕艳滨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且,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朝阳区民政局在受理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表示了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依据就在此。”吕艳滨说。“但征询第三人意见后,是否公开,裁量权应在行政机关一方,不能简单以权利人拒绝公开作为理由,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理由,也就是需要在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作出一定的权衡。换言之,权利人拒绝公开不是不公开的唯一条件。”

编辑:王天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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