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杨立轩 通讯员/闫琦琦 邱梓喆)近日,汕头市检察院起诉一起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经汕头中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成为广东首宗异地起诉并获胜诉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揭阳某五金配件厂实际经营者袁某,为节约成本擅自将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水直排至榕江南河。2021年6月,袁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揭阳市揭东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袁某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开展立案调查,经第三方评估该配件厂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为46万余元。

从2020年起,广东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区域进行调整。其中,汕头中院集中管辖汕头、梅州、潮州、揭阳4个城市辖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揭东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汕头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汕头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袁某经营的五金配件厂是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并非袁某,应当以五金配件厂、袁某为共同被告。此外,评估报告中确定偷排废水的时间段长于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废水时间,汕头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

2022年1月6日,汕头市检察院补充调查完善相关证据后,向汕头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汕头中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该五金配件厂、袁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数额46万余元、付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就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编辑: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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