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杨溢子)深圳将有专门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11月18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名册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管理人名册分类、资质条件、入册禁止情形等。

在个人破产办理过程中,管理人承担着债权申报、财产调查、财产分配、监督执行、审核把关等多项重要职责。目前在深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暂时从广东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而此次起草《名册管理办法》将明确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

《名册管理办法》将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两类。其中,机构管理人资质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而申请个人管理人,则需为在本市执业连续满5年且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执业资格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