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9月8日消息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019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通力协作,统筹资源,共同推出“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今年9月,四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贯彻落实四部门的活动要求,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弘扬金融正能量,着力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通过“以案说险”的创新方式,用案例来助力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提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满足美好生活需要。

近日,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精心推出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警惕虚假单证,防范非法集资

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小丁,在近三年间,实施了以下行为:1、以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诱饵,虚构保险公司集团旗下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伪造了相应的合同、公司印章等为客户购买产品提供“凭证”,使消费者相信该高回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而购买;2、谎称投资需要向周边亲朋好友借款,以高昂的利息或者一次性支付的“报酬”鼓动消费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后转借;3、私下向消费者收取未到期保费或以早缴打折的理由促使消费者提前缴纳保费至私人账户。通过以上手段,小丁非法骗取了40余人,共一千四百余万元的财产,后事情败露逃匿,不知所踪。经由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并积极侦察追捕,小丁被成功抓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丁通过三种方式骗取了巨大金额的财物,对被害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根据案情,作出以下四点解析:

小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小丁将所属保险公司集团旗下理财产品进行包装,虚构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伪造相应的合同和公司印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明知无法实现产品收益的情况下促使消费者签订虚假合同并缴纳相应购买款,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而错误处分财产的表现形式。

小丁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案中小丁为骗取消费者信任,伪造了保险公司印章并使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小丁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小丁谎称投资需要向他人进行借款,表面上是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上其投资目的不实,非法占有才是真正目的,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另外,其侵害人数多、范围大、造成影响恶劣,符合集资中“公众性”的要点;最后,其骗取金额款项符合“较大”标准。

小丁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小丁代保险人收取消费者保费,消费者交付保费的意图是与保险人订立一份关于风险保障的契约关系,因此该保费实际上归属于保险人所有,小丁收取保费后未及时上交保险人,且恶意隐瞒并占有该款项,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保险人可向小丁进行追偿。

【风险提示】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犯罪分子针对该现象,抓住群众想理财、要理财、但尚不熟悉理财的状态制造了一起又一起的非法集资案件,尤其在保险领域,由于保险消费者普遍都具有一定的理财意识,但部分缺乏理财知识和理财警惕心,保险业的非法集资更是层出不穷,针对该问题,依据本案所呈现的非法集资特点,对消费者作出以下风险提示。

首先,警惕以下形式的集资行为:1、打着“高利息”、“高回报“的幌子出卖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以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区块链为名向公众募集资金;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的形式;4、私下签订合同并承诺出具借条、票据等凭证。

其次,面对投资,冷静分析,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 一看融资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是否合法。二看宣传内容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的真实性。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再思考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最后遇到此类投资,切忌头脑发热,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后,等一夜再决定,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入“坑”。

最后,非法集资对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少家庭因为非法集资分崩离析,为有效避免此等悲剧的产生,除了要求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还需要每个人多多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投诉举报。

案例二:保险欺诈,不能触碰的红线!

2019年1月5日,A人寿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顾某(化名)因甲状腺癌入住当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据悉客户顾某在2018年5月主动购买A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险,累计保额50万元。半年后,顾某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由于该案投保金额高、出险时间短,引起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高度重视。

经同业排查发现,顾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重疾保险,保额近百万元。经过A人寿保险公司大数据甄别、专业调查发现顾某2018年4月底在某体检中心发现甲状腺结节,A人寿保险公司对顾某给出拒赔决定。顾某对理赔结果不认可,将A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人寿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两份保单进行重疾理赔及医疗费用赔付,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A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中,顾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导致A人寿保险公司在承保对顾某的健康状态进行了误判,从而影响了该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该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做出拒赔决定。

【风险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2、刑事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戴晓玲)

编辑:严南悦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
长按二维码
关注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