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1日电(刘丰)《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10月31日,福建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今后,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采集报送信息。

  条例规定,“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这3类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7日内,将离开人员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条例对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社会主体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逾期报送流动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处罚进行明确。

  警方表示,房屋出租人等义务人,可以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智慧房屋”,申报出租房屋和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门牌,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和申报居住登记。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互联网、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介,推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等社会化便民渠道,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主体、流动人口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