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6日消息(记者方婧)3月1日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

  《办法》对非遗传承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相关调整,且较之于以往《暂行办法》的三条标准,此次,《办法》明确了四条标准: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出非遗传承人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之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认定时限,而《办法》中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另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从15天延长至20天。

  在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上,《办法》则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五种情况可以取消传承人资格,包括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