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据重庆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处处长吴大伦介绍,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推动重庆市区正式条例落地见效,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签署《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新华网发
  《意见》明确,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应发挥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长应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对于河流管理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与检察长可联合督促案件办理工作。
  《意见》签订后,市检察院将在市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落实川渝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双方还将建立人员交流机制。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同时,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和技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以及工作监督追责等7项工作机制,提高河流共治共保水平。其中,《意见》要求,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意见》还要求各级河长办与同级检察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同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按照《意见》要求,我市还将推进林业、养殖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来深化警示教育,强化集中修复作用。
  “接下来我们全市的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彭劲荣表示,一方面,市检察院派驻河长办的检察联络室要尽快开展工作运行起来,发挥好作用。另一方面,将指导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同级河长办设立派驻检查联络室,将机构与平台迅速搭建,在下一步工作中,更好的发挥检察长和河长督促统筹和协调作用,把长江保护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据了解,双方还将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