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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2017-06-27 10: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五个部分,共42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首先明确,“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提示,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案件情况和在案证据,准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在一般规定中,还强调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这些是《规定》的亮点。“比如,采取了威胁的方法,对他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威胁,这种情况下获得的供述要予以排除;另外明确了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比如非法拘禁,这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特别是规定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也就是先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有罪的供述,由于受刑讯逼供行为影响,一直作出相同的,重复性供述,这种情况下应当一并排除。但是有例外,如果在侦查阶段,更换侦查人员,而且告知他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告知你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你仍然自愿供述的,这些都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还明确要求,“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戴长林分析,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从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不宜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另外,《规定》明确在侦查阶段,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并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强调讯问时的权利告知,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对非法证据以及案件的处理。

  辩护方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时有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明确了程序启动,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以及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

  陈卫东认为这次的《规定》,无论从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都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表明我国对司法公正,对司法的人权保障高度重视,通过这种非法证据规则的实行,可以进一步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特别是侦查,采取刑讯逼供、殴打、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可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规范,走向文明。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司法部;最高法;公安部;安全部;刑事案件;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