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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预警网络购物谨防价格欺诈

2016-11-10 14:5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辖区内法院2015年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9件,今年前10个月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的数量,增幅超过600%。且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双十一”前夕,北京二中院预警消费者:网购警惕价格欺诈。

  法院调研发现,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占20%,且呈现增长态势。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介绍,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方式中,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排在第一位。

  王国才介绍,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第二条对于“原价”有明确界定,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在具体操作时,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XX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等,误导消费者。

  第二种欺诈表现是,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法官张君举例说,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 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第三种欺诈方式是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

  王国才指出,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购买决定。

编辑:任芳

关键词:网络购物;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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