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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2014-04-29 09:51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司法腐败。《规定》共22条,6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继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司法部决定对相关案件倒查三年之后,政法机关的又一重要举措。

  最高法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范围有什么新的规定?

  关于审理范围,《规定》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是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吗?

  明确了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规定》还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最高法还要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最高法出台的新规,是为落实中央政法委今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中央政法委的这个《意见》就是要解决一些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陈卫东:特别是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涉黑犯罪的,这些案件中,由于他们人脉关系广、社会资源多,又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以这些人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与有关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相互串通、勾结,权钱交易,出现了他们服刑期短、减刑、假释比例高。

  依据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减刑、假释,要具备特定条件。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比如“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还有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必须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严格地限制了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意见》明确,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不积极配合治疗,不得保外就医。对相关承办人、批准人,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陈卫东:有利于遏制当前减刑假释,违法违纪现象。有利于规范诉讼程序,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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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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