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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新规 “股票质押式回购”呼之欲出

2013-05-26 11:09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记者马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规定。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的相关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申报予以确认后,会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办法》还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规定。

  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办法规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为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根据这次发布的这个《办法》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办法》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还做了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隔离制度、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标的证券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盯市机制等均作出了要求,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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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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