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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新闻 > 正文

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产品销售 法院提示明晰权责少纠纷

2013-02-18 11:17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2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春节过后,银行、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加大自身产品的销售力度。在众多金融产品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由于兼具人身保障及分红收益功能受到众多人士的追捧,被习惯性的称为银保产品,北京海淀法院调研发现,由于对这类产品约定存有误区,不时引发诉讼纠纷,提示大家早做预防。

  比较常见的纠纷,比如产品收益已明确,但是变更回报引发纠纷。王女士在银行买了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计交纳保费24万元,被保险人为她本人。保险期限为3年,保险单载明年回报率为5.87%。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本息共计26万多元。此后,王女士曾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及银行进行交涉,要求支付剩余1万多元的利息,但未得到圆满解决。随后,王女士因病去世,其丈夫及子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部分银保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仍属保险产品,其经营主体为保险公司,并非是银行,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应将该类保险产品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对于回报标准,应以保险单载明的计算标准作为年回报率的计算依据。

  另外,因为投保人经济状况生变故,急需用钱,选择退保,结果风险大的超乎想象而引发纠纷,一些未到期的理财保险,退保时只能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李女士因投进10万,退保只退4万而起诉保险公司,却难得法律支持。

  法官提示,在选购银保产品的时候应当了解银保产品的基本知识,明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自身的保险需求,理性选择保险产品,明晰保险责任及相关收益约定,避免无谓支出。最后,在选择产品时,还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及自身经济实力,避免因经济突发变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此类纠纷精神损害索赔是难获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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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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