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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最高相差600倍 公积金制度亟需"应时而变"

2012-11-28 14:23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记者徐杰峰 季苏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日前,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公积金“只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近日来,随着媒体对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额度巨大差距的报道,许多专家和民众开始质疑:这样一项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 

  早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做过一项社会调查,有4591人参与。调查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4.3%。

  住房公积金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的原因之一在于,当初出于方便操作的考虑,在缴存数额上简单设计成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人为加大了收入差距。各地、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这一制度也被人形象地形容为“只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真正“关照”到中低收入者,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公积金制度并没有覆盖最需要它的人群——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绝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们可能才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条件的人群。

  即便是在“有单位”的正规就业者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没能受惠于公积金制度,如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以及一些国企、事业单位编制外的聘用员工等。

  公积金“济富不济贫”存在深层问题

  公积金缴纳最高相差600倍,这确实会让人们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不少媒体也发表评论要求对公积金实行“控高提低”,以缩小过大的差距。

  但是有学者指出,所谓公积金的“济富不济贫”只是表面现象,其核心问题在于目前经济结构过于固化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那些具有市场垄断条件的单位,即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降低了,它们也有别的渠道将这部分资源分配到职工手里,而那些在市场中苦苦挣扎的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已负担沉重,如果再要这些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那无疑是在它们的脖子上再加一道绳索。

  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公积金缴存悬殊的状况,关键在于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减少乃至彻底根除大型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天然优势。只有当所有企业都能公平地在市场中生存并且获取利润的时候,公积金的缴存才可能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公积金制度应向“人群全覆盖”转变  

    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基础上,进一步“控高提低”,从而缩小缴存差距。还要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垄断行业高收入开辟了“后门”。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公积金没有理由为其“锦上添花”。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推出超过10年 公积金制度亟需“应时而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距2002年的修订时间也过去了10年,其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今年,住建部已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前期工作,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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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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