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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删争议条款 原创者重获作品专有权

2012-07-08 10:16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版权局日前(6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号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此前,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系列争议之中,第46条有关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引起的争议最为激烈。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就是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而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一是向国家版权局报备;二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

  草案一出,宋柯、高晓松、汪峰等为代表的音乐界人士公开提出反对,网友也认为,这将使“内地音乐进入翻唱时代”。

  草案二稿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前太合麦田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表示,就目前看到的一些修改以及同行交流意见,“我觉得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主管部门重视了行业的想法,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他说,从二稿中原46条的删除,可以看到还是尊重了著作人的选择权的。

  中国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这一删除和其他各处改动是国家版权局对公众、音乐人诉求的回应。”但张洪波同时指出,原第46条和第47条的取消,恢复了作者作为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但是他对这一点也有些担忧,因为,表面上看权利人有权了,但实际上可能仅仅是部分有一定实力的权利人,才有能力去跟相关的唱片公司、电视台去谈,授权自己的作品。其他相当数量的权利人,很难去谈判。这样的话,需要有影响的作者团结一部分人。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其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代表自己的会员去和电台、电视台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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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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