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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务报酬个税税负确实存在偏重问题

2012-04-26 10:55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针对劳动报酬的税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网站上表示,个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并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在过去一年的时间当中,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比如说像“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等等,对于这些税法上没有的名词,税务总局介绍说,这些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其实细分一下,涉及到像个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而这些现象有的社会和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则属于故意炒作。

  税务总局还介绍,按照“十二五”规划,个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

  税务总局表示,“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去年,我国修订了个税法,但对来源于劳务报酬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这一标准是否应该调整?

  税务总局表示,去年修订个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个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税收总局就此表示说,“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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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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