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8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管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水域武汉段采砂禁采期。自2019年6月起,陈某等1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且明知该河段处于禁采期的情形下,使用非法改造的“三无”采砂船与三艘运砂船多次盗采长江江砂。

而当地监管部门查获涉案“三无”采砂船后,对陈某等人罚款3万元,并将涉案采砂船退还。此后,陈某等人继续利用该船盗采江砂,直到2019年9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局未正确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案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部门的全部诉讼请求。

过去,发现长江流域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处理方式,这起行政公益诉讼传递了哪些积极信号?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发生了哪些变化?

 

对于陈某等人在长江上的非法采砂行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曾对陈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在陈某当日缴纳罚款后,将涉案采砂船退还。2020年8月,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曾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禁采期对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并对陈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予以查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该局却表示,涉案采砂船只是非法移动,处罚符合规定且该船应由其船籍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硚口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林亮告诉记者,起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是否履职到位存在分歧,在行政机关看来,他们已经对非法采砂行为作了顶格处罚,尽到了监管责任。林亮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船舶有一条另外的规定,在禁采期内采砂船舶没有在指定地点停靠,罚款1-3万元。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罚款3万元,顶格处罚,有什么不对?他们在适用罚款3万元的法条时理解错了,没有认定他非法采砂错误。此外,即便适用了这个法条,罚款3万元之后,也应当把船舶控制起来,不能让它再继续行驶在长江水面。”

(图片来源:CFP)

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中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在收缴行政相对人的罚款后,明知长江武汉段处于采砂禁采期且涉案采砂船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未要求其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拆除采砂机具接受监管,直接将采砂船退还,是错误理解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与意义,本质上是对采砂船的放纵,既达不到监管目的,也无法体现执法严肃性。检察机关的判断很直接,行政机关是“以罚代管”。

林亮说:“这个案子背后有一个行政法规的法理,叫权责一致。既然有权力对它罚款,就有对它监管的责任。罚了款不监管,就是‘以罚代管’。”

硚口区检察院认为,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职,“以罚代管”致使陈某等人违法采砂作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林亮还介绍说:“这个案子从公益诉讼的角度要确认它违法,相关职务犯罪违法线索已经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涉案的采砂船舶,以及涉案的违法行为人,他们在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中已经全部受到了刑事处罚。”

林亮表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这次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就是告诉有关部门这样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这个案子最核心的观念在于更新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长江采砂目前的形势并不是很好,如果不去更新执法理念,后续还会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

据介绍,通过当庭举证、法庭辩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人当庭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监管上的不足之处,内部已经拟定了整改方案并在积极整改中。无论宣判结果如何,都将加强自省自查,勤勉履职。”这起由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湖北当地首例作出判决的涉长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林亮告诉记者,长江大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职能重叠的问题,尚未形成密切协同配合的执法监管体系。他说:“一个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违法情节,多个违法情节又是多个行政机关监管,各个行政机关可能会存在推诿。虽然他们每年都有一定的联合执法,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碰到个案的时候还是会出现冲突。”

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青年研究员李琴长期关注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据她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长江上游到下游很多地区都在开展巡江、普法行动,开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罚单,或者处理了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李琴说:“资源环境司法的案件其实在增加,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类、污染流域环境类以及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几方面的违法行为,比如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的流域立法。李琴表示,这部法律出台后,她注意到,一些地方在长江保护的区域协同制度建设已在行动。她说:“长三角三省一市发布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从4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这三省一市通过协同立法、联动的监督以及联合执法,在长江的水生生物保护领域已经开始行动了。”

长江口是长江流域重要的陆海连接区域。此前长江口和以东地区,相对干支流和两湖来说,是被忽视的。李琴认为:“长江口保护最近力度非常大,从一系列行动来看,三省一市对这个区域的水生生物协同保护发布了跨省联动的监督、立法和联合执法方案,还将探索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这将更有力度推进长江口的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蔡学恩建议,建立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同机制,促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联动交流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