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杜希萌 马喆 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27日)分组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作为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草案如何构建“共抓大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备受关注,与会人员有哪些建议?

  从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启动立法工作到本月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少与会人员对制定长江保护法充满了期待。郑淑娜委员说,保护母亲河,迫在眉睫,而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对于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她表示:“从完善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角度,它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开了一个新型立法的先例,为我们今后制定这种类型的法律提供了一个先例,下一步我们可能还会搞黄河保护法。同时它对现在国家战略当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湾区等国家区域发展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样本。同时它还对我们现在在国家战略当中各个区域发展的战略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怎么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为过。”

  长江“病了”,“病”在长江沿线各省市在水资源配置开发不合理,导致长江部分支流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病”在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多发,导致流域内污染问题严重;“病”在无序开发、过度开发,长江干支流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问题突出。多位委员认为,要制定好这部保护法,最关键的原则是,如何构建“共抓大保护”的框架体系。事实上,在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此前所做的草案说明中,也着重强调了这一点:“明确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增加对行政职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目前,我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超过30部,此前,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为长江流域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支撑。但贾廷安委员建议,要特别处理好长江保护法与原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在管理制度、治理手段、推进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应该进一步研究厘清。

  在此次立法中,还特别强调要建立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基本制度,作为长江保护的抓手,强化“一张图”“一盘棋”。对此,程立峰委员建议,应将条文中提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长江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三线一单”的要求与国土空间管制内容条款对接协调。邱勇委员也关注了这个问题,他提出,用“线”管住空间布局,逐步解决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用“单”规范发展行为,应在法律上单独列出予以强调。

  邱勇说:“建议在第2章基本制度与措施中增加一条,要建立生态环境管控制度,长江经济带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建设活动和空间开发的依据。此前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也提出了‘三条线’,所以把这件事情在国家层面写入立法,对保证真正落实到位非常重要。”

  列席会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认为,应该加强法律的实操性,使之成为一部高质量的便于执行的法律。他提出:“草案22条2款第一句话,‘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临近省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一个鼓励性条款,刚性不足,实际操作中很难到位,建议是否可以改为‘国家建立跨省行政区域断面水环境质量责任制’,变为一个刚性条款,建议国家法律能刚性明确,这样会在现实中有很大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