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此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如何界定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的承担?如何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如何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预防此类案件发生?《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应。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曾在中国法学会今年8月举行的专题研讨会上公布一组数据:“2016、2017、2018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鉴于此,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他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法胡云腾大法官分析:“既要保持司法标准的统一,又要考虑这些行为的多样性,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针对特定的个人,从高空扔下一个石头专门砸他,一样是故意杀人罪。”

  《意见》明确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明确具有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非常突出。吴兆祥分析:“在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直接侵权人难以查找的问题,导致打击和震慑的力度不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公平责任’这一规则,虽然对受害人能够给予一定救济,但是加重了无辜业主的责任。”

  《意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姜启波分析:“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比如花盆)、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胡云腾大法官强调,要预防为先,“要通过加强严格管理来预防,通过对这种行为的严肃处理来预防,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