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发布 将有效破解环保困局

2017-12-18 07:1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昨天正式公布。此项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并且常常出现“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情况。而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方案将如何破解这类环保困局?

  2015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为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文件系列 之一,《试点方案》明确,2015年到2017年,选择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七个省份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表示,目前来看,《试点方案》总体是可行的,“到目前为止,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实施了两年,这七个试点省都印发了本地区的配套试点实施方案。一共在两年当中开展了案例27件,涉及赔偿金额4亿元,同时这七个试点省份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方面也配套出台了75项相关的管理文件。现在我们结合试点两年以来的实践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需要,在试点方案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修订,形成了在全国开展的《改革方案》。”

  根据对比可以发现,本次印发的《改革方案》与《试点方案》的主体内容基本上保持一致,主要围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八个基本问题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并对其中赔偿权利人范围、细化情形明确标准以及健全磋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於方表示:“八个方面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的诉讼规则以及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执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赔偿资金管理。补充和完善主要涉及:第一,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了市、地级政府,提高了赔偿的工作效率;第二,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情形,明确了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第三,健全了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的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磋商没有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

  此外,《改革方案》还规定,对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给予了赔偿协议更强的强制执行效力。

  如何保障《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还有哪些环节需要细化明确?於方介绍说,对于这些问题,《改革方案》给出了“三重保障”,“第一,要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要配备专门的队伍,要以案例为抓手来扎实推进这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二,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保障,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规范和管理;第三,要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明确各个相关部门职业,根据职业分工,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相关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实地调研以及适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实时做好业务指导。”

  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造成“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毛显强分析,《改革方案》的出台落地将会有效破解这一困局,“过去我们有制度,但是可能不够完善,另外执法不严的情况也存在。这与过去地方政府拼命追求GDP,放纵一些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有关系。现在新一轮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扭转过去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情况,要让污染企业直接承担污染成本,不能再让政府替企业买单。另一方面,过去我们缺乏赔偿的标准和赔偿额的测算方法,现在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制定出若干标准、赔偿额度和科学测算的导则,也为我们开展赔偿污染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持。”

  不仅如此,於方坦言,现有制度中缺乏对于一系列环境权利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改革方案》则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缺失,“《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财产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我们对于空气、水体、土地这样的环境资源以及森林、草地、湿地、耕地、滩涂等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公共物品,如果基于传统《物权法》的财产权内涵和外延,不能够涵盖这些公共物品的环境权的内涵和外延,现有的制度中缺乏对环境权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方案》提出来由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代为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个制度和现行的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以及检察院为补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