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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2011-08-13 05:12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天(13日)开始正式实施。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连年攀升,从2008年的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多件上升到2010年的一百三十七万四千多件。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升值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些热点,司法解释要一一回应,其中最热的是房子。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近年来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劳燕分飞。各奔东西后,曾经的爱巢怎么分,成了离婚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钱江晚报》去年9月的调查显示,买房的年轻人中,有84%的父母参与了出资。一旦子女离婚,房子怎么分成了这些父母的心病,阿平妈妈就是其中的代表。

  阿平妈妈:房价很高的情况下,往往父母为了给儿子买房子,把几辈人的积蓄都拿出来,倾其所有。如果过几年他们就离婚了,作为共同财产去分割的话,我觉得不太合适。总而言之,谁出资,将来应该返还给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打消了阿平妈妈的顾虑,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孙军工: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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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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