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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租车司机起诉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

2010-06-13 09:05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5分报道,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昨天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来自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跳水教练于芬告上了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于芬停止在名为《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的博文中继续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内容,在于芬的博客以及相关的搜狐圈子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个人博客文章是否侵权如何界定?我们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洪教授您好,我们通常认为,认定侵权的一个要件是盈利,为什么博客内容也会卷入侵权纠纷呢?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洪道德:法院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合理而且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今年4月生效的新的著作权法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它是一个总体概念,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把著作权表现为十七个方面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后面发行权包括还有一项权利,直接叫做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一共有17项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海淀法院判的这个案子,显然于芬总教练在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的时候,起码是侵犯了别人的署名权,她没有在自己的文章里面直接标出这一部分内容是来自于谁的一个作品或者是谁的一篇论文,从这个角度讲它显然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我们平时有一个误区,老以为我也不谋利,不是为了获得利益引用别人的东西好像就可以随便,不是这个概念,因为我们说著作权获得利益只是一个方面,它有人身权,也就是署名权,像这样的话,海淀法院最后判决于芬总教练在撰写自己博客文章的时候,构成侵权这一说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我看到判决里面说判决被告赔原告1800元,这个1800元我认为不是著作权利益,而是原告在进行这一场诉讼的时候的诉讼支出,不是判决于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收益权而是侵犯了著作权里面的人身权,这个要搞清楚。这是第一,第二个整个事件也告诉我们,这个博客如果你是和对外交流的平台的博客的话跟正式发表论文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就是说在对外公开的博客上面发表自己的见解等于是在公开刊物上面发表文章性质是一样的,既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利,自己发表的博客文章也同时获得了著作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要注意这个之间的区别。

    主持人:现在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博客,转载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有文字的,也有音视频的内容,网上网下界定侵权的标准会有区别吗?在博客上写东西怎么样才能避免踩到法律的红线呢?

  洪道德:我认为网上网下没有什么区别,就是关键在于你博客是对外的还是自己的一个很私秘的,就是自己写给自己看,我不对外发表,别人看不见的,就取决于你是公开还是不公开,这一点,我认为网上网下并没有什么区别,关键在于公开还是不公开,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是在自己公开的博客上面引用别人的带有研究成果的,智力成果的内容,这样的作品的时候,不论是音像作品还是文字作品还是形象作品等等都应该注明出处,如果引用的时候还带来利益的时候你必须支付别人的一定的报酬。

   主持人:这也是对相关权利人的尊重。

  洪道德: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因为如果你所引用的这种东西,最后被新的科研成果证明完全是错的情况下,我既然说明这不是我的成果是别人的话。

  主持人:避免自己牵扯其中。

  洪道德:避免自己受到新一轮的指控,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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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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