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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国家公务人员赌球贪污情节严重可处死刑

2009-11-26 08:29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北京11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5分报道,昨晚(25日),公安部首次公布“赌球第一案”案情,案件涉及2006年8月19号的一场中甲联赛,比赛双方是广州医药和山西陆虎,案件的真相向世人揭露了中国足球已经形成的一个由圈内熟人组成的黑利益链条。而这其中有买有卖、有假有赌,甚至20万元就搞定了5比1的比赛结果。

  广州医药队的实力在山西陆虎之上,而且是主场,按正常踢,也能踢赢山西陆虎。但是广州医药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出了20万元。这反映出中国足球可能确实存在一些的“潜规则”:反正感觉就是大家都在做,不做吃亏。这种心态也充分显示出中国足球盛行的实用主义和急功近利。

  赌球就是赌博,而公安部昨天的介绍中又强调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究竟是以赌博罪还是商业贿赂罪论处,会如何定罪量刑?中国之声连线北京市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先生:

  主持人:邱律师,就这个案子来讲,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

  邱宝昌:我认为这主要是根据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处,根据刑法。这个案子可能要依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罪刑比较适当。另外,刑法第303条也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等。

  在第163条里面,规定非常明确: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一条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从事受贿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和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编: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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