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一个家庭中,不可避免有非常多的家务劳动,所以有些家庭选择妻子在家做“全职太太”来专职照顾家庭,当然,也有少数家庭选择丈夫在家照顾家庭。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情况: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却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而且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事三庭副庭长冯淼回应:“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

  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是“家庭劳动补偿”这一块,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人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人疑问,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解释说:“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那么,这个“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今天才有的吗?也不是。此前婚姻法就有规定。不过,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然,网上也有很多人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不是太少了?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对此,冯淼解释:“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在之前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极少能够碰到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民法典将这一个适用条件放宽之后,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具体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家务劳动所对应的经济价值,确实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家事案件比较特殊,家务劳动所形成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公式去计算出来,同时每一个家庭有每一个家庭的个性化特征,很难统一标准。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是可以参考一些具体因素,综合考虑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确实也需要在审判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在一个大的框架之下,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实,每一段婚姻最终走到诉诸法律的地步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很难说是一个圆满的结果。面对很多这样的案件和离婚故事,有的人在感慨家庭主妇的不易,有的人则建议双方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一同分担家务劳动。但正像冯淼说的“每一个家庭有每一个家庭的个性化特征”,是很难有统一标准和绝对的好方法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说:“每个人在选择伴侣的时候,虽然是羁绊于情感,但是也需要审慎地去对另外一半的道德品质进行权衡。步入婚姻以后,需要上孝父母下抚子女,但是也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是需要共同的守护。婚姻是以爱之名缔结两性之好,共享生活馈赠的欣喜,却也共担风雨当中的磨难。但是因为有意的过错或者莫名的无奈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时候,终归都是对过往某种意义上的否定。法律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在婚姻走到分崩离析地步的时候,尽量在财产利益上给予一定的权衡。但无论如何对于过去我们都无法进行全面的修复和弥补。这种时候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在感情融洽时,能够对于财产和子女达成一定的协议,无疑为解决离婚纷争提供了一种比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