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两部重要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接续修订,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在最高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一起,研究如何完善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儿童信息安全等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直面司法实践反映的难点问题。

  重点一、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段时期以来,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要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把握缓刑、减刑、假释。她说:“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的,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严惩。”

  犯罪侵害无疑对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如何减少二次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说,司法机关应全力落实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的一站式询问制度。“除了性侵之外,这次还加了一个‘受到暴力伤害’,这些未成年人采取一站式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陈佳林介绍。

  重点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数据显示,2016至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少年儿童民事案件超过100万件,案件量逐年增长。贺荣强调,要结合民法典和“两法”修订的精神,高度重视少年儿童民事权益纠纷的特点和趋势,以及案中折射出家庭和社会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或隐患。她举例说:“比如,根据有关研究,抚养费纠纷超过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涉少年儿童案件量最大纠纷。其中,近六成原告为女性,近七成被告为男性。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女孩的抚养费问题是纠纷的大头,男性监护人的责任须要加强。”

  对此,陈佳林提示,此次修法,将社会调查制度扩大到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我们的社会调查,以前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要看看被告人、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等来调查,这次我们把社会调查扩展到了民事案件中,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果涉及到监护、离婚、抚养、探望,应当根据情况来决定社会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也偶有出现。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分析:“不论是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还是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监护出了问题,所以及早给这些孩子更多的监护支持,可能会更好保障孩子的综合发展。”

  专家建议,在指定监护人程序、监护能力的确认,国家监护、临时监护的启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副主任王敬波教授则认为,司法机关办理任何案件,都要考虑到对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在案件审理、执行当中,都能把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纳入其中,我觉得这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阻断问题家庭的问题蔓延。因为在政府的大力帮助下,现在孩子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心理问题是一个更长远的问题,其实是关涉我们整个国民健康非常关键的问题。”王敬波说。

  重点三、专业未成年人审判力量的加强

  专家普遍认为,专职社工、心理专家的人才培养亟需加强。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介绍:“截至目前,团中央在民政部等部委的支持下,培育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有15.6万人,其中从事司法方面的大概占1/4,我们依托全国的12355青少年服务台,联系了近7000名法律和心理专家,都为我们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专业支撑。”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有条件的,应当保留或者设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必须由专门审判组织或者专业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无论是否设立专门机构,都要落实好少年审判单独考核的要求,以保障、促进少年审判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