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银保监会12月14日正式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此次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都从哪些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做出了规范?未来,哪些红线碰不得?
  在经历了多轮的征求意见之后,《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先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也就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基于此,《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无疑为互联网保险明确了持牌经营原则,并划出了红线。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卜凡伟表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一些乱象,如一些非持牌机构打擦边球,实质上开展保险销售;一些保险营销宣传用语模糊、夸大其词,让消费者无所适从;一些保险产品购买容易,但后续服务和理赔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办法》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认为,《办法》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意在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朱俊生说:“最大的意义就是把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鼓励大家利用科技、利用互联网去做一些创新。”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比如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等。朱俊生表示,此举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朱俊生说:“《办法》拓展了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一些主体的范围,原来更多是专业中介,这次拓展到兼业代理,会纳入互联网保险的范围。实践当中有很多新的变化,《办法》根据这种实践中的新变化、新需要,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的范围,这对引入更多的主体进入互联网保险的生态是很有帮助的。”
  对于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保险业务,《办法》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而对于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经营保险的一些乱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划出了红线,明令禁止之外,特别列出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的商业行为。其中,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等的行为都是明令不允许的商业行为。卜凡伟说:“《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