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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提至每年6万元 对部分劳动性收入实行综合征税

2018-06-19 16: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9日消息(记者王颜欣)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除了起征点的上调以外,草案还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之所以关于起征点有了每年6万元的表述,也是因为草案中提到居民个人将按年合并计算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起征点的划定,无疑是修正案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是简单地上调,而是建立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上的一次调整。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财政部部长刘昆介绍,修正案草案对部分劳动性收入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是建立在综合考虑了四项劳动性所得基础上进行的。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个税起征点是日常生活里的俗称,在税法领域里的表述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本质上是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的减除。本次的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说,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草案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相当于进一步提高了符合条件的居民的个税起征点。  起征点的高低只是影响个税多少的因素之一,另一个关键因素是税率结构。

  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正案草案以此为基础,优化了综合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刘昆介绍,综合起征点上调与税率结构调整测算,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此外,草案在经营所得税税率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