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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17-12-24 16:1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而今后,人大常委会听取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或将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固定下来。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那么,什么是备案审查工作?它距离你我的生活有多远?

  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把时间倒回到今年4月,来自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他们认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梳理发现,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不仅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还有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说,《商标法》中没有著名商标的概念和制度,只规定了驰名商标,而且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知名商标进行保护,并不能作为企业宣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著名商标制度,是把本地好的品牌、商品、服务经过评比、认定授予著名商标称号,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给予保护,还允许企业将著名商标称号用于宣传。这种宣传某种意义上讲是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公平竞争,这种制度和中央的改革精神价值取向相背离。

  11月1日,法工委将研究意见印送相关省、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因此不要以为备案审查工作距离自己很遥远,其实很多时候,它就在你我身边。在昨天的报告中,披露了近几年备案审查工作的典型案例,其中不少都直接关乎你我的生活。

  今年5月,王全兴等4名劳动法专家建议审查地方计生条例有关超生可开除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这类规定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一些地方法规规定,超生就要开除,辞退解聘。我们主要考虑到国家的人口政策在调整,过去地方这些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制度必须调整。我们要求地方研究,适时调整或者废止,暂时不具备废止条件的,暂缓执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制度。”

  今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发函,建议这些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据了解,福建省已在11月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也部署启动修改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冯亮介绍,收到全国人大来函以后,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第一时间会同省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确定了启动修改计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已经达成共识,等省政府提出议案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就安排审议。

  王全兴教授告诉记者,自己关注相关问题已经几年,这次尝试用备案审查的方式提出建议,没想到几个月后就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现在看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他感到“满意、欣慰、鼓舞”。“因为这对于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都有重大意义。另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备案审查为将来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积累了经验,这是有意义的。”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今年收到1084件,大大超过过去几年的总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下一步将落实“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以及“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同时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