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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案二审开庭 证监会主席助理出庭应诉

2017-12-19 16:4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欺诈发行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轻则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这起我国首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案备受市场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证监会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什么样的态度,也备受市场和媒体关注。庭审有何新进展?

  2017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组成由副院长吉罗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合议庭首先对案件一审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审判员说:“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欣泰电气公司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以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维持处罚决定,起诉后,又被一审法院驳回,一直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强调虽然对于虚构应收帐款收回从而在IPO申请文件与上市后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事实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但具体数额没有经司法鉴定或专业审计。上诉代理人说:“这造成对于像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没有经过第三方准确的鉴定,对于其中重要的数据没有准确的判断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他对此反驳,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由证监会对应证券监管当中涉及到的,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专业问题进行相关的专业判断,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监管职权的应有之意,不应有任何含糊,由监管机构能够而且应当对财务会计中专业问题进行判断,这也是各个国家监管机构普遍具有的一种职权。”

  欣泰电气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欺诈发行面临的是强制退市,不得再上市,这种处罚对企业太重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是《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违规信息披露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而不应该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的规定。”

  对此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提出反驳,“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涉及财务虚假的总金额仅应收账款这一项就超过7.5个亿,进一步的实质性意义在于他对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形成的IPO申请文件以及上市的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市场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产生的误导性影响是客观的,对投资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现实的。”

  欣泰电气认为,从过去案例来看,上诉人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并且配合调查,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证监会不予认可,并表明绝不手软,“欺诈发行应该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我们证监会监管执法、打击惩处的重点,中国证监会从今以后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工作方针,对欺诈发行行为我们的态度不会变、标准不会松、手段不会软、执法力度不会减。这是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

  经过1小时50分钟充分激烈地陈述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