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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盯上酒驾司机 一“碰瓷”酒驾者敲诈勒索案今开庭

2017-11-02 17:5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2日消息(记者肖源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两年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随着执法机关对酒驾的严厉查处,替喝酒的司机驾驶车辆,成了一种新兴职业,即俗称的“代驾”。不过,除了交警之外,还有个别不法分子也盯上了酒驾者。近年来,有一些人以故意制造小的交通事故为手段,敲诈勒索酒驾司机。今天(2日)下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

  今天下午,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酒驾司机的案件。案件公诉人宣读了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8日晚,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沙路与高白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周某、崔某驾乘的捷豹牌汽车右前部与李某驾驶的起亚牌汽车左侧发生碰撞。二被告人以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索要人民币25000元。2017年3月27日晚,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红绿灯西侧,被告人周某、崔某驾乘的捷豹牌汽车右前部与付某驾驶的面包车左侧发生碰撞。二被告人以付某酒后驾车为由,索要人民币17000元。”

  两名嫌疑人并没有就此罢休。3月28日晚,二人驾驶捷豹牌汽车又与王某驾驶的雪铁龙牌汽车发生碰撞。两人以王某酒驾为由,索要人民币26000元,双方在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随后报警。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周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崔某在着手实行第三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两名被告在法庭上都愿意认罪,对前两起案件没有提出异议,但对第三起案件,表达了不同意见。周某表示,第三起案件是车主主动提出私了的,并不是自己一方索要的。而另一名被告崔某则表示,自始至终都是周某主导此事,他没有故意实施第三起案件。

  事实上,“碰瓷”酒驾司机,然后进行敲诈勒索,今天这起案件已经不是第一起了。综合此前的一些案件,不法分子常常是团伙作案,有明确的分工。有人负责充当代驾司机,在酒店或饭店附近寻找目标,主动询问是否需要代驾。如果对方同意,就直接开始代驾,这样避免通过平台派单暴露个人信息。在代驾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通过聊天方式,套取车主信息。如果车主是公务员或者经商的,这些团伙就会在实施敲诈勒索活动时,提出比较高的价码。快要到达目的地时,代驾司机一般会以临时有急事或者身体不适为由,提前结束代驾服务,将车辆交给车主。车主一旦坐到驾驶座上,其他同伙驾驶的车辆就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报警作为要挟车主的条件,向车主索要巨额的钱财。

  今天的这起案件,当庭没有宣判。庭审结束后,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今年以来,这是该法官本人经手的第三起“碰瓷”酒驾司机的刑事案件。该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不能抱侥幸心理,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才能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编辑: 王田田
关键词: 酒驾;司机;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