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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建议银监会禁止中介机构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2017-05-11 17:5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1日)上午,夏先生起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判决,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被告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偿还夏先生剩余本金四万八千多元。值得注意的是,仅在朝阳法院,原告夏先生已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诉讼。据统计,去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象夏先生这样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20人,还有一家公司更是一连提起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还有一个突出的现象,2016年像今天这样缺席判决的案件至少有1300件,占判决结案数量的五分之一,也就是找不着、联系不上被告。北京朝阳法院就这些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向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禁止中介机构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夏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夏先生与朱先生并不相识,是通过网络了解到彼此有借贷需求,2013年8月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金额为123796元,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2月15日,他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逾期,也就是他还了一部分后来不再还了,原告也找不到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件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朱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与三家中介公司签署《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确定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合计23796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由原告夏先生代为支付。当天,夏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借款99900元。法院并没有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按月10%,罚息按日计算0.2%的约定,而是一审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偿还剩余本金四万八千元。

  审判长郝卓分析:“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总共不能超过年利率24%,但很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按合同约定去主张,而且还交一定数额较高的诉讼费用,但是判决支持他肯定不能超过24%上限。”

  据了解,夏先生在朝阳法院起诉了486起民间借贷纠纷,今天宣判的仅是原告代理律师一人代理的几十起案件中的一个,“我自己代理了27个,原告是同一人,被告里涉及欠款最多的是30万。”

  审判实践显示,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郝卓表示:“提供借款的资金亦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实际上亦归属于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还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等中介费用,上述做法实际上将其提供借款的收益通过一个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拆分,从而规避法定利率限制。”

  法院认为大量案件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方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由关联方作为名义出借人、中介机构作为实际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额服务费并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这种作法也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发生大量争议。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中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明确细则,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表示:“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代借款人清偿借款的方式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与借款人约定将服务费等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建议;银监会;禁止中介机构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