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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最高检总结监督纠错经验 依法纠正冤错案

2017-03-04 18:3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今天“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在总结以往监督纠错经验的基础上,把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审查办理力度,对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在最高检披露的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重大影响冤错案中,李松故意杀人案是天津首例在真凶未现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由死缓改判无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如何在复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蛛丝马迹,最终改变了申诉人的命运?

  天津的李松曾被法院终审认定,于2001年6月29日晚8点20分左右,在塘沽区大梁子滨河道附近,挑逗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强行拽至道边芦苇丛中意欲奸淫,期间发现对方是自己的邻居,唯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凌晨,返回作案现场将尸体掩埋。2007年,李松终审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后李松一直申诉,坚称自己没有实施犯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3日立案复查,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刘洪娟回忆称,“我们首先通过阅卷审查发现,原审裁判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包括李松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母亲的指证证言;李松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一枚赤足足迹;还有李松手绘的犯罪现场图;以及与李松同监犯人的狱情指证证言,证明他有畏罪心理;另外还有李松写给他妻子的要求他妻子为他办理激情杀和过失杀的信件,这是原审裁判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一个基本证据链条架构。”

  李松在原审过程中,曾承认自己杀人、埋尸,这是两审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刘洪娟透露,“李松的有罪供述是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检方通过阅卷审查,发现李松的有罪供述时供时翻,极不稳定,尤其对一些犯罪的关键情节供述前后矛盾。”

  哪些地方前后矛盾呢?刘洪娟分析,“原审裁判认定李松先杀人,杀完人后他又回家了,然后第二天早晨他又把尸体掩埋了,也就是作案过程杀人和埋尸是分开的行为。李松的有罪供述,对这个犯罪过程的情节,有做分开的供述的,但有的时候的有罪供述又说杀人埋尸是连续的。”

  李松曾供述,他是在凌晨5点多钟返回作案现场埋尸的,刘洪娟为了判断这份供述的真实性,决定亲身检验,“也是6月30日那天,那一夜,我确实是没有睡觉,我就等,看什么时候天能大亮,凌晨的4点20分,天就已经大亮了,在这种情况下,李松有没有返回犯罪现场的勇气,而且当时埋尸地点又在去渡口的必经之路上,一般的正常人,会不会作出这样的行为? ”

  当然,检察机关不能光凭一点不合常理就完全排除李松作案的嫌疑,他们提审申诉人、狱情证人、询问当年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提取未入卷的现场照片、了解足迹鉴定、DNA鉴定情况等等。

  “这里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是埋尸现场,所谓的李松遗留在现场的一枚赤足足迹,但是经过我们复核这个证据,就发现什么呢?这枚足迹在埋尸现场以东9米的地方,而且就那么一枚单足的足迹,在这枚足迹和埋尸现场之间,是没有继续痕迹的,如何判断这枚足迹和故意杀人的关联性,这是需要质疑的。另外我们发现足迹提取的过程是有瑕疵的,是没有细目照片的。”刘洪娟分析。

  2013年6月3日,经检委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天津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再审,2016年3月18日,天津高院宣告李松无罪。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8633件,立案复查2904件,提出抗诉3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4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表示,最高检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出台。

  尹伊君表示,“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友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

编辑: 官文清
关键词: 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监督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