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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被住户出租 上海法院首次收缴所得租金受益

2016-09-02 19:4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9月2日消息(记者周洪)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原本为了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住有所居的经济适用住房却被拿来出租牟利“贴补家用”。昨天(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对一起经适房租赁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与承租人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这也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行为。

  2010年,张女士一家因住房困难,经申请以单价4562元每平方的价格购得松江某小区经适房一套。当时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8099元每平米。2014年6月,张女士将购得的经适房出租给齐先生并签订租赁协议。次年7月,齐先生又将房屋转租出去。

  事后,张女士发现齐先生擅自转租行为,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齐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等诉请。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齐先生及转租后的承租人均应搬离并返还房屋,齐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

  一审判决后,齐先生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女士的一审诉请”。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经适房,产权登记信息中注明为“有限产权”,此类房屋属性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因此,张女士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的行为违反上述承诺以及经适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等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涉案经适房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同时,齐先生已构成不当得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返还。但张女士的出租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其无权取得该部分使用费收益。据此,上海一中法院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另行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编辑:朱琪

关键词:上海;经适房;法院;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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