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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晚高峰

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女大学生胜诉获赔2000元

2014-11-14 16:5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说到大学生毕业求职、找工作,女生往往比男生要难。一些用人单位或明说,或在面试环节隐蔽操作,只招男性的作法,可谓屡见不鲜。

  日前,浙江杭州西湖法院对女大学生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此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首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限招男性”,侵犯了女性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这个化名黄蓉的女生到底遭遇了什么,非打官司不可呢?

  今年6月,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开始找工作,相中了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的职位。

  黄蓉:就挺喜欢杭州的,就来杭州找工作,最开始的时候我是在赶集网上看到那个招聘的,就投了简历,就没有回复我,打电话过去问,他说就“只限男性”。

  黄蓉又仔细看了一下赶集网上新东方烹饪学校的招聘广告,确实注明“限招男性”,但是58同城上的招聘信息让她再次有了希望。

  黄蓉:58上又看到招聘广告,没有只限男性,就挺高兴的,又投了简历,打电话问他们,还是说只限男性。

  屡次被拒绝,到底是什么理由呢?

  黄蓉:刚开始说那个工作要出差,我说我可以出差,他又说不行,因为校长是男的,出差要拎行李,还有一起住宿不方便。

  记者:这些理由你理解吗?

  黄蓉:我觉得不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不是说我不能做这个工作,去找其他别的理由,我不是特别能接受。

  之后,黄蓉跟朋友诉说了自己的求职遭遇,经过讨论和咨询律师,她决定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理由是对方性别歧视,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9月10日开庭,被告方没有出庭。两个月之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黄蓉胜诉。

  法院根据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肯定了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到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并且认定,根据被告即新东方烹饪学校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蓉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像黄蓉一样遭遇过类似境况的女性绝不在少数。性别歧视成为限制女性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2011年,全国妇联发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黄蓉的代理律师许英分析,隐性歧视尤为严重。

  许英:(反)就业歧视在我们国家,虽然启动已经十年以上了,但是进展相当的缓慢,对显性歧视,一个小小的案例成功了,都引起那么多的关注,隐性歧视,就更难对付它了。

  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副教授刘小楠十几年来一直关注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等问题,她认为,法院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刘小楠:它认定了这是一个就业歧视,而且在判决书里进行了分析和认定,这样的话它对于整个社会的教育指引的作用就更加的明显了。我觉得这样的案子,不管是曹菊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调解结案),还是黄蓉案,肯定是都有很大意义,只有通过这些诉讼,让法律活起来,能够真正用起来。对于雇主来说,具有一定的教育、指引、威慑的作用。

编辑:姜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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