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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晚高峰

消法研究会发布《3.15案例》 专家呼吁消费者主动出击

2014-03-14 16:32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3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下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发布新评选出的《“3.15”案例》,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责令美国苹果公司整改案排在第一位。

  消法研究会评选出的其他案例还包括法院判决的电信运营商滥发手机短信承担侵权责任案,超市出售过期食品10倍赔偿案,商家欺骗消费者1+1赔偿案,以及汽车销售公司整车更换案。这些案例涉及文化、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产品三包等方面,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诸多亮点密切联系。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分析,明天开始,消费者维权之路更加畅通。

  刘俊海:一方面从事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特别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冷静心也就是消费者的后悔权。另外一方面,在消费者权受到侵害之后,通过举证责倒置、通过公益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进一步提升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就可以有效的遏制造假者售假者可以充分的补偿受害者,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明天,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一起,在调整消费领域的纠纷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最高法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专家分析将有助于维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不管是吃的用的,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即使不是你亲自买的、甚至是知假买假,都可以提起诉讼。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高萍: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根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仍然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法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就是要维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消费者可以告谁?法官进一步分析。

  高萍:根据法律规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如在一起玉器买卖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马女士在博览会上购买的玉器是假货,无法找到出卖的摊主,而向博览会的主办方主张权利,最终得到了支持。

  新消法施行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高萍:比如说在京东网上、淘宝网上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问题,他就可以起诉这个网站。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但是说到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目前司法解释实践中基本还没有遇到过,但是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奶粉、汽车产品召回等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公益诉讼会逐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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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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