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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报纸摘要

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2014-01-10 0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今年3月15号起施行。依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出售的“玉兔牌”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了14包,法院判决超市支付他十倍价款赔偿金共5586元。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燕在食用从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到医院将受损的槽牙拔除。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孙军工:“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规定》明确,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规定》,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食品认证机构出具假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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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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