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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今公布 随车轮胎由生产者召回

2012-10-30 17:01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沈静文 满朝旭 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今天(30日)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对于百姓,“有法可依”的愿望即将照进现实;对汽车厂商,这是否是酝酿已久的一场大考?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有8年时间。千呼万唤,今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终于正式发布,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全面升级。

  在立法长跑中,围观者最关心的是传说中的“千万罚单”。具体负责《条例》相关工作的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确认,在《条例》实施后,违规企业的面临的处罚将大幅提高。

  李明刚:过去是最高三万,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过执法部门责令而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是缺陷汽车产品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汽车价值比较高的产品,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数额,可能相当高,绝对不是3万块钱。

  除了惩罚力度的变化,李明刚介绍,《条例》将促使多部门建立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汽车产品生产者信息备案义务和经营者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的义务,而轮胎等随车装备也将首次受到召回条例的制约。

  李明刚:汽车产品的含义不仅仅是汽车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没有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如轮胎厂直接通过销售渠道卖给各4S店、轮胎市场,如果存在缺陷,消费者买了,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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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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