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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晚高峰 > 正文

人社部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时限:15天内需解决

2011-12-10 18:24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车丽)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明年1月1号施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如何构成的?又能否将劳动争议的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要求大中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而在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那么,它的构成是什么?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介绍:

  张翼:调解委员会的人由劳动者代表跟企业代表组成,企业的领导就可以作为企业的代表,比如董事会的人董事长、党委书记作为企业代表,这个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这个人数必须对等,企业代表的人数要跟企业劳动者的普通劳动代表要一样多才行。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提到,从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的案件呈持续上升的态势。

  其实,只要“面对面”,就有沟通的可能。同样在2008年,远在武汉的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就设立了这样的“调解委员会”,总经理韩力说,调解委员会可以及时反馈员工的诉求。

  韩力:比如说员工的工作餐标准的调整,有的员工反映因为物价的变化,还有餐饮公司餐饮质量也有一些员工不满意地方的时候,我们就通过或者更换快餐公司,或者是调整餐饮标准给员工们更多的餐饮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提出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时间表:15天。

  张翼:原来我们知道劳动仲裁这个时间太长,很多人打官司浪费了很多的路费,比如说农民工三个月要不到钱他说我正在谈判。现在如果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能同意延长就延长,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话,那在15日之内必须把这个调解就结束了。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表示,在案件处理中,员工与企业间的矛盾最主要的是工资方面的,其实是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调解委员会的确能够将有些矛盾消化在企业内部,不至于使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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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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