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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

2017-12-20 07: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 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近日修订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经济犯罪。2017-12-20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规定》针对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1/6强。针对一些案件判决生效前,涉案财产被处置的情况,《规定》再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在案件终结前处理财物。

  郎俊义:除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理财物,以避免侦查权的滥用,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分析: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

编辑: 黄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