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记者王逸群)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产品,网购平台是否担责?化妆品企业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究竟有何作用?化妆品企业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如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国家药监局14日举行新闻吹风会,介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热点问题回应关切。

国家药监局14日举行新闻吹风会(央广网发 国家药监局供图)

  近些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也从过去的“奢侈品”成为了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必需消费品,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不断发展壮大。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对适应新时代化妆品监管新形势,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据了解,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正加快《条例》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10余个配套文件已对外征求意见,也正在按规定程序有序推进。

  网购化妆品出了问题 网购平台要负责吗?

  近年来,我国网络销售发展迅速,网购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介绍,在此背景下,《条例》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化妆品质量安全如何保障?企业要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

  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以往的化妆品质量管理实践中,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没有完全统一,名义上的质量负责人并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管理。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稳定可控,即通过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管控生产过程、对物料及产品进行检验等措施实施质量管理;由研发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原料的安全评估。

  为了引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升安全意识,保障产品安全,《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化妆品企业配方 生产工艺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如何保障?

  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是产品安全性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条例》配套的化妆品注册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如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对此,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表示,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安全性相关资料,是对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性审查的通行规则。事实上,过去所有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注册时均需要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材料,本次要求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提交相关资料也是WTO非歧视原则在具体监管实践中的体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当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戚柳彬强调,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监管部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保密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能得到切实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