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李行健)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暴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不少制约因素。社区、公安、法院、民政救助是否能真正形成链条制止家暴,如何让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

  近日,多起涉家暴事件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对于反家暴的热议。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李行健 摄)

  处于家庭暴力困境之下的受暴者有哪些获取临时庇护的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目前,庇护所的主要模式是以妇联为核心,民政部门、医院、司法机构联合构成。东莞市鹏星反家暴庇护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需要,可以打电话找到我们,我们去了解情况。我们会根据一些情况,教其一些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知识,以及遭遇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怎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比如准备一个安全计划,然后去公安局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还有去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庇护所设立的初衷是为求助者提供临时的避风港。不过,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自1995年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成立至今,站点多、知晓率低、庇护少成为普遍现象。2016年一份上海市的调研报告显示,仅13.7%的民众表示听说过反家暴庇护所。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副教授、国家级“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李莹介绍,目前民政部门在积极推进,但仍需呼吁庇护所建立成型的模式,不仅仅是提供生活帮助,更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心理援助,同时针对家暴特殊情形,要加强庇护所保密性。

  李莹表示,家庭暴力庇护所应该是一个由专业机构、专业的工作人员构成的,和其他类型的像流浪儿童的救助等等,不是一个性质。

  除了反家暴庇护所,一些反家暴志愿者组织成为重要的社会救助力量。

救助专用车(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李行健 摄)

  2015年以来,湖北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万家无暴”反家暴项目已累计为超过2000名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支持服务。项目负责人万飞介绍,今年受疫情影响,居家时间增多,涉家暴事件数量有明显增加,也给救助带来难度。

  万飞介绍:“带来很多不便,因为交通限制,没有工具,公共设施也停了,酒店也停业了。以前被打以后,她可以去娘家,去朋友家里。那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联动,比如有一个案例,她娘家在隔壁一个县,她报警以后,警察就会用警车把她送过去,她自己认为在家被丈夫打以后不安全。还有的情况,被打了以后,自己害怕再被打,这就需要心理疏导。”

  社区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翟娟说,每个家庭暴力事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关注隐藏在暴力背后的心理动因。社区工作中,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心理疏导需要与社工、律师形成配合。

  翟娟介绍:“社区报告这些事情,需要我们去处理,首先社工上门去了解情况,然后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可能接下来心理咨询师就协助社工做一些事,如果涉及到法律,或者这个事情不是咨询师和社工能够处理的,可能律师就要介入进来。”

  翟娟提醒,家庭暴力行为还容易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甚至产生习得性的暴力倾向。

  万飞还是一名有着30年警龄的退休民警,他表示,反家暴救助不能仅仅依靠公益组织,需要联动妇联、法院、公安、社会组织等等。目前,湖北省已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七地公安机关制定反家暴细则。据统计,2015年以来,湖北省监利市就刑事追究施暴者17人、行政拘留29人、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超过800份。书面处置将家暴复发率从10%降到1%。

  万飞介绍,妇联的干部要做培训,怎样和公安机关打交道,怎样去评估受害人的需求,怎么样去配合?公安机关(警察)原来认为是家务事,现在知道这是法律的职责,要依法处置。第二,他们原来的习惯是口头制止,口头批评、劝阻。现在改成书面。

  发现暴力后,谁来制止?反家暴中,公权力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而书面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尤为重要。《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李莹介绍,根据实践调研,目前,不少地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性质、作用还缺乏明确认识,需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目前还仍然有派出所,在当地公安部门已经有明确的告诫书的样式和内容的情况下,对于告诫书的性质、告诫书的作用或者怎么发,派出所还不知道。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实际上是他们需要有这些知识储备和能力的训练,而且最好给他们提供,比如对家庭暴力的评估等等简单易操作的指南。”

  反家暴中,求助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这无疑是求助者的另一道“护身符”。如何给暴力设置隔离地带?《反家庭暴力法》用一章的篇幅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李莹建议,社区、公安、法院、民政救助真正形成链条制止家暴,让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仅仅依靠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是不够的,各地各职能部门仍需从上到下出台相应的细化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李莹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确实是高质量,一些立法理念、制度,也立足于中国国情,但是在落地这一块,有一些内容没有细化。“这些细则包括执行的细则,还有一些工作手册指南,给他们建立一个正确的理念,包括区分什么是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和稀泥,及时地干预,避免一些家庭纠纷发展成为家庭暴力,有些家庭暴力再发展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李莹说,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家庭暴力是一个公共的社会事务,它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义和秩序,所以国家机器应该有力地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