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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两会快评]公民信息权、数据与虚拟财产写入《民法总则》 民法典编纂凸显时代特色

2017-03-13 08:59:00来源:央广网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是《民法分则》的母法。《民法总则》的实施将对我国公民民事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我国本次的民法典立法工作,是基于工业4.0革命为背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从本次民法典总则的审议稿来看,涉及到互联网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大块:第一,公民个人信息写到了总则之中,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将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写入《民法总则》。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是网络安全的基础,也是信息权、被遗忘权、数据权等相关其他权利的母权利,所以这次信息权写到《民法总则》意义很大,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为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做好了充分准备。

  第二,将数据与虚拟财产写到“民事权利”一章里。有两层意思:第一,总则明确了互联网数据权和虚拟财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体现出这次民法典的编撰具有相当的时代性。同时,也适应了互联网融入民事生活的社会现状。第二,数据权和虚拟财产在未来非常有可能额外进行特别法的规定。好处是立法对新事物必须要有所回应,不能让新型民事权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托。与此同时,对尚在发展的新型民事权利还有待继续研究。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如何区分个人信息和大数据之间的界限,现在还比较模糊。如果统一都把数据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很有可能导致公民手中自己的数据权利,转换成了网站手中的知识产权。这对所有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最后出来的《民法总则》,把数据权从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去掉,这样做比较稳妥。

  此外,虚拟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物权属性,但是虚拟财产跟普通的物不一样,特别是在继承方面,虚拟财产有强烈的“人生性”。

  关于虚拟财产部分,国外曾经有过相关判例,死者去世之后,家属要求继承其虚拟财产,网站认为虚拟财产涉及的帐号、密码,涉及到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最后拒绝提供。这个判例提醒大家,虚拟财产跟普通的财产性质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强烈的“人生性质”,如果把它认为是物权,那在继承权,在处分方面就可能忽视“人生性质”。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实践考察。

  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把虚拟财产从物权的客体中去掉,以后很可能对虚拟财产做出特别的立法,体现出虚拟财产的“人生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