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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年 全国法院发出680多份人身保护令

2017-03-08 11:5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之一。这是尊重人权、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一年以来的总体情况?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坚决贯彻法律,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关非常关注,影响面很大,人民法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八节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这些案例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撤销施暴者监护人资格的,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予以处罚的。这些案例是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典型代表。公布这十个案例,宣示了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彰显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震慑、教育了施暴者。从法律效果看,人民法院较好地掌握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的条件。从社会效果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切实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绝大多数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作用。

  请问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工作,请您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等于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因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依法履职,以法治手段保护人权,维护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也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回应了社会上反家暴的强烈呼声和迫切要求。

  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对家庭暴力也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正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深有体会,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与当地政府、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关工委、律师、社工、志愿者等各种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建立反家暴网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

  在实施反家庭暴力过程中,许多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各地法院今后将继续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通过推送典型案例、答疑解惑,让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维权途径,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执行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护令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项任务,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主要考虑是: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

  对于第二项任务,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民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