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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2014-12-29 14:07:00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天(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具体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应当更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发挥企业家才能。《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孙军工: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主体的诉讼权利,《意见》要求:

  孙军工: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强调,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意见》提出,要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孙军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

  为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意见》还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孙军工: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意见》提出,为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困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执行难问题,《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

  孙军工: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为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意见》要求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编辑:李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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